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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实验小学校内学生手机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2/14 9:12:37 作者:张丽 浏览量:1822次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学习,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3号)精神和省市区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园内携带、使用手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将手机带进校园的,必须履行相关手续并符合以下规定。

  第二条 手续办理与承诺

  1. 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班主任登记。

  2. 承诺遵守本规定的各项条款。

  3. 承诺学生自行妥善保管手机,因保管不善造成手机丢失或损坏,由学生本人自行负责。

  4. 学生在校违规使用手机所引发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

  第三条 使用规定

1. 仅限于使用手机的通讯功能,不得利用手机聊天、接收或传播不良信息等。

2. 不在上课时使用手机,上课期间手机要关机。

3. 不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教学场所内使用手机。

4. 考试过程中不携带、使用手机。若因未留意而携带手机,应主动交监考教师。

  5. 家长因重要紧急事项联系学生,不得在教学时间,可以通过联系学校门卫、校长室或班主任转告。

  6. 教师的课堂教学不得设计学生使用手机环节。

  第四条 检查与处理

  1. 学校各处室干部、班主任、任课教师、大队部执勤生有权检查学生使用手机的情况,发现有学生违规使用手机要及时进行暂扣处置。

  2.违反本办法的,第一次由班主任批评教育,并通报家长;第二次需作附有家长签字的书面检查,手机由家长领回,重新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携带使用;第三次进行全校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使用。学年内不得评优评先。

  3. 考试过程中携带或使用手机,按作弊处理,本学科考试成绩认定为不合格。

 4. 对于收缴手机时采取不合作、粗野的态度,拒不接受教育或拒绝交出违规使用手机的,视情节给予教育惩戒,并录入学生成长档案。

5. 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班级量化考核,每发生一次违规现象,扣减班级量化考核0.5分。

  第五条 附则

1. 本办法自 2021年3月10日起试行,并根据试行情况逐步修订完善。

2. 本办法由校长室、教导处、大队部组织实施,解释权属校长室。

 

 

 

 

                          常州市金坛区东城实验小学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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